【乡村振兴】关于印发惠州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3日 16:09:17 浏览量:6829

惠州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

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乡村全面振兴,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村〔2022〕66号)、《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市委字〔2022〕4号),切实做好我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1+1+9”工作安排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落实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分类调整优化“两不愁三保障”等扶持政策,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调整优化,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主要原则

  (一)安全为本。以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有保障为根本,建立农村房屋定期体检制度,加强日常维修管护,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加强质量安全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二)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保障方式、建设标准等,指导农户采取多种方式保障住房安全,就地取材降低建设成本。

  (三)农户主体。农户是实现其住房安全的责任主体,对于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提出危房改造申请并组织实施。实施危房改造的农户应充分参与改造方案选择、筹措资金、投工投劳、施工过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等全过程。

  (四)提升质量。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统筹提升农房居住功能和建筑风貌,改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三、保障对象

  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

  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包括以下六类人员:

  (一)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

  (二)农村低保户(含单列低保人);

  (三)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四)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含支出型困难家庭,以下简称突发严重困难户);

  (五)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以下简称其他脱贫户)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保障范围:

  (一)农户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城镇住宅、公寓,不含不作居住的父辈以上留下祖屋)总计超过1栋(套)。

  (二)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或已领取住房安全保障同类型补助的农户(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乡镇政府(街道办)提供灾损情况证明,且未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除外)。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或村集体已妥善安置,或已由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农户。

  (四)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农户。对于已分户的老人住危房,但义务赡养人住房安全有保障的,原则上应责成义务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妥善解决好老人住房安全问题。


  四、工作程序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本人自愿向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工作程序纳入保障范围。同等条件下,对少数民族、退役军人、残疾人家庭等予以优先安排。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可由村委会(社区)或监护人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认定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名单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评估)工作。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19〕200号)或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等相关鉴定技术标准,结合实际制定简明易行的房屋安全性鉴定评估程序,组织技术力量或委托鉴定机构逐户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评估,明确房屋危险程度鉴定评估等级,并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保障对象实施动态管理,要及时剔除不符合条件的农户和增补符合条件的农户。


  五、保障方式

  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保障方式主要有:

  (一)农村危房改造。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农村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且多人有统建意愿,可采用统建方式集中建设或建设多层农房。

  (二)其他保障方式。尊重农户意愿,分类施策,采取闲置农房安置、租赁安置、亲属赡养等多种方式保障住房安全。鼓励各县(区)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对于危房户自愿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且无改造意愿的,在履行确认程序后可不再将其危房纳入改造范围,但必须提醒农户主动拆除或不再使用危房。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参照拆除重建的补助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租赁或置换(购买)闲置农房等保障方式的管理细则。


  六、保障资金

  (一)强化资金筹措。要加大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支持力度,统筹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排查、危房鉴定、第三方核查、农户档案管理等工作经费的资金保障,并将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农户主体、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农房保险政策,引导保险机构设立“农村住房安全保险”,减轻自然灾害等原因对农户住房和生活的影响。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向获得危房改造政策支持农户提供贷款支持,各县(区)可视情给予财政贴息等政策支持。

  (二)明确补助标准。根据改造方式和保障方式等不同情况,2022-2025年我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如下:

  1.拆除重建(含新建)。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金额不少于4万元/户,有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参照2022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联合下达补助资金的标准为2万元/户)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1万元/户,县、镇两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少于1万元/户。无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2万元/户,县、镇两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少于2万元/户。若省级以上补助资金标准有调整的,按照增减数额由市级和县、镇两级按1:1分担。

  2.修缮加固。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金额不少于2万元/户,有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参照2022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联合下达补助资金的标准为1万元/户)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0.5万元/户,县、镇两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少于0.5万元/户。无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1万元/户,县、镇两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少于1万元/户。若省级以上补助资金标准有调整的,按照增减数额由市级和县、镇两级按1:1分担。

  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可结合实际情况,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努力做到财政兜底(对于财政兜底解决农户安全住房问题的,3人及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宜高于18平方米)。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县(区)要严格执行《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和个人财政补贴(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粤财监〔2020〕5号)等有关规定,健全资金监管机制,规范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继续执行年度绩效评价与督查激励制度,充分发挥正向激励作用,提升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效。

  (四)优化拨付流程。全面推行县级财政直接将补助资金支付到改造户“一卡通”账户制度,原则上改造项目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支付。各县(区)应当优化竣工验收和资金拨付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应分期支付补助资金,施工过程中形象进度达到一半时应优先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付,改造项目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余款。由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社区)组织代建或采取统建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社区)或施工单位。


  七、有关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行市统筹、县(区)负责、乡镇(街道)抓落实的责任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加强政策引导,形成协同推进工作合力。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指导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编制农村房屋安全性评估鉴定、建筑管理等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并组织实施,协助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及时将改造对象农户档案信息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管理系统。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其他脱贫户。

  自然资源部门: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对于符合村庄规划和“一户一宅”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优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对于符合规定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优先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拆除原危房。

  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审核、宅基地审批、施工现场巡查、质量安全监督、拆除原危房等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合理安排工作计划,积极推进工程实施,统筹做好项目、资金、人力调配。要充分发挥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作用,持续跟踪住房安全保障情况,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给予妥善帮扶,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

  (二)加强动态监测。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健全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跟踪住房安全保障情况。加强政策宣传,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户纳入改造范围。建立农房定期体检制度,在完成本年度改造计划的基础上,对于新发现保障对象住房安全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经鉴定或评定确实属于危房的,可先行改造,并列入第二年度改造计划。要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制度,解决一户,销号一户,动态清零,确保所有保障对象住房安全。

  (三)坚持基本安全要求。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解决住房不安全问题、满足抗震安全基本要求、保证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与基本使用功能。既要防止盲目提高建设标准,也要防止降低安全要求,禁止单独进行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改造行为。选址新建的农户,新房建成后要及时入住并拆除原有危房,原宅基地须按照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原有危房暂时无法拆除的,应做好围蔽、警戒措施。对危房改造后仍居住或使用原有危房的农村低收入人群,由乡镇政府(街道办)、村“两委”做好危房拆除劝导工作,避免发生危险。

  (四)明确建设标准。坚持既保障居住安全又不盲目吊高胃口的建设标准,引导农户尽力而行、量力而为,避免因盲目攀比加重农户经济负担。新建房屋建筑面积,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及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C级危房可因地制宜开展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修缮加固的重点应是消除安全隐患、适度改善使用功能。合理制定设计方案,为将来扩建预留接口,满足农户基本使用和未来扩建需求。

  (五)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和验收。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乡村建筑工匠等技术力量培训和管理,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安全要求及农民生活习惯的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给农户选择使用,引导农户选择低成本的改造方式,帮助统建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加强对农房改造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将危房改造质量安全要点告知农户,加强施工现场巡查与监督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指导和督促施工人员开展关键环节现场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危房改造工程竣工后,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指导建设方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进行竣工验收,确保改造后的房屋在选址、基础、主体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建筑材料等方面符合基本安全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抽查复核。

  (六)加大监督检查。落实县镇村三级公示制度,将保障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制作并免费发放政策明白卡,强化群众监督作用。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工作落实落地。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明查暗访、第三方核查以及巡视、审计、群众反映等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限期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适时开展督导调研。

  (七)完善档案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一户一档”管理,健全纸质档案文档。纸质档案包括农户申请审批表、住房安全性鉴定(评估)表、项目验收表、农户身份证明材料、县镇村三级公示材料、资金拨付凭证等。在完善纸质档案的基础上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管理系统”,并对信息录入的准确性负责。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组织抽验核对,提高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八)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在确保房屋基本安全的前提下,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为目标,加强农房设计,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完善农房使用功能。改造后房屋要满足隔热通风要求,具备厨房和卫生无害化厕所、人畜分离等居住卫生条件,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残疾人家庭应考虑残疾情况进行无障碍设计和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新型建造方式,在改造中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在保障住房安全性的同时降低能耗,提高农房节能水平。

  (九)加强日常管理。各县(区)、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乡村建设管理与技术力量,确保农房建管落实到位。建立农村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充分依靠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村“两委”,落实农户住房安全日常巡查、改造过程技术指导与监督等职责。加强对乡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房屋建设管理水平,并为农户对改造后房屋的日常维护与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各县(区)要建立健全调度制度,实施台账管理、节点管控,要及时总结经验,围绕保障对象确认、资金补助标准、危房改造方式、日常维修管护等方面积极探索有效做法,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每月28日前,报送上月农村危房改造进度。


来源: 惠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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