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清远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1日 17:42:53 浏览量:123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创建工作,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清农农〔2021〕21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23年清远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申报条件及标准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数量
各县(市、区)推荐申报数量原则上不予限制,凡符合申报认定标准的农民合作社均可申报。
三、申报程序
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农民合作社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县级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四、申报时间及材料
农民合作社需填写《清远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书》(附件1),并附上有关佐证材料。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填写相应汇总表(附件2),以正式文件于2023年9月20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纸质材料一式1份、同时报送电子版),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报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把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作为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精心组织好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工作,及时指导农民合作社做好材料报送工作,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农民合作社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有虚假、伪造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要加强部门沟通协调,确保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清远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书
2.清远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汇总表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8日